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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实施5周年,共筑国家网络安全防线

网络安全法实施5周年,共筑国家网络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周年。这五年,是网络逐渐渗透到大众生活中的五年,也是网络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五年。五年来,继《网络安全法》施行后,从2019年12月1日等保2.0正式实施,到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正式实施。再到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网络空间法制化建设已经日趋完善。让我们一起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共筑国家网络安全防线,争做中国好网民。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3.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干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4.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5.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7.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