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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违规会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许多职业风险,非法会见是重灾区之一。 所谓非法会见,是指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的犯罪嫌犯或者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货物、文件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受到执法协会的纪律处分,甚至可能受到司法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 (1) 海南省司法厅宣布,一名律师因在会见他人时违反规定,被暂停执业三个月。 2021年1月28日,海南省司法厅对林律师非法向在押人员交付物品一事展开调查。经查,2020年11月6日、12月4日,林某会见在押人员姜某时,将香烟送到监狱。 林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院、仲裁庭的纪律、监督场所的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通讯工具使用,传递物品、文书…”。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海南省司法厅最终作出暂停林明峰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 上海市律师协会报告称,一名律师因违反会议规则受到公开谴责并受到纪律处分 2018年1月4日上午,来自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携带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和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进入看守所,准备与被拘留人员冯见面。在办理会见手续的过程中,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民警发现吴其实是一个冒充陈的律师,并与被拘留人员进行了会见。因此,他们被报告给了设在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办公室。 经查,吴律师为出具民事案件调查令,向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借用律师证。吴律师未经陈律师同意,在空白的委托书上以同一事务所陈律师的名义签署了委托书。随后,吴律师提交了陈律师的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申请会见被拘留人冯。看守所的警察当场识破了它。 上海市律师协会认为,吴律师假借与陈律师相同的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是未经委托人授权,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干预案件的行为,干扰了依法办案,构成影响依法办案的不正当方式。同时,吴律师明知不能作为两名共犯的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仍假借同一律师会见另一名共犯,其行为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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