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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媒体账号推广的风险
今天的,你能转到具体内容吗搜索相关方的账户和视频,营销内容确实集中在某些方面,但规模太大,无法进一步讨论。这篇文章主要讨论如何防止雷击和提供风险提醒。 大多数年轻的律师都担心案件的来源。在执业律师数量不断增加和传统办案渠道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在线推广似乎很有吸引力。然而,律师们并不从事自媒体,他们发布了一堆基于知识的法律教育视频,没有太多流量。这个时候,难免会羡慕那些高流量的合法自媒体账号,选择与一些MCN机构或运营商合作。这些策划人能说会道,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提供从剧本到拍摄、剪辑的一站式服务,让他们看起来非常专业。然而,律师的晋升有一条红线。绝不应使用诸如拉拽、诉诸权威和暗示等技巧。尽管使用这些技术拍摄视频可以产生大量流量,但为什么人们敢于使用这些技术,因为他们不是律师,而且可以用监管红利快速获利。一旦律师被这种骗局欺骗,可能会非常危险,从被驱逐到受到惩罚。 我个人认为,年轻的律师在推广和发布内容时应该有一定的取舍。他们很着急,不能发任何能发的东西。在实习培训中,他们把每件事都解释得很清楚。小心“从7天开始,两周内突破数万,三个月内突破数十万”之类的短语。即使你有与网络推广机构/法律服务公司合作的意识,你也必须首先计算风险和收益,以及当演员和律师能赚多少钱才能成为案件的入口一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办案能力有没有提高你的职业计划是长期的还是休息一下就走 衷心祝愿每一位为案源担忧的律师都能找到自己的轨迹,不为案源担心。 根据相关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规则(试行)》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推广其专业法律服务,但不得自我声称或暗示为某一专业领域公认的专家或专业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4) 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者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比较推广; 同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第三条为“以虚假、不正当宣传或者诽谤自己和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方式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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