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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某联运子公司聘请被告人余庆伟为公司临时工。2001年9月21日,余庆伟收到单位寄来的货物后,向北京站行李车间工作人员谎称4件货物已被单位要求取回,不再办理托运,这4件货物暂时存放在行李车间。23日,余庆伟持上述4张发票从北京站取出货物,将其中20张藏匿在其女友位于北京香山附近的住处。剩下的物品被送到广州的余永飞那里。当天,余庆伟找到三个纸箱,装上泡沫和砖块,在北京火车站与原货票一起寄往吉林。在北京站工作人员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们撕掉了站内一箱待运货物的标签,贴上了运往东营的货物标签。随后,余庆伟将货物交接单交给某联运公司分公司。 临时工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1.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主要依据应是单位是否授予行为人职务(职务论),而不是行为人是否有正式的人事管理机构(身份论)。因此,无论是正式编制的正式员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单位授予他们一定的职位,从事一定的单位业务,他们就具有贪污罪的主要身份。 ✅ 2、本案中,被告人余庆伟作为前车站业务员,负责从我单位提取货物,管理货票,并携带货票到火车站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从职务和业务上看,余庆伟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身份,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畴。 ✅ 3、而且,于庆伟在办理货物托运过程中,基于职务和职责,对待托运货物具有管理和控制权,即因业务占用这些货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些货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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